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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當事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,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 ,告訴人聲請再議,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,經本所律師辯護,本所當事人仍應為不起訴處分。
本所當事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所律師辯護,本所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。(本案當事人係遭詐騙集團以「家庭代工」、「投資虛擬幣」等詐術騙取本案帳戶資料,並使當事人誤涉入詐欺)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本所當事人被訴過失傷害、肇事逃逸等案件,經本所律師辯護,本所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並提起反訴,經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,反訴部分對造則應給付本所當事人新臺幣733,75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....
本所當事人與對造間因誹謗案件,本所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法院判決,對造應給付本所當事人新臺幣60,000元。
本所當事人與對造間因傷害案件,本所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法院判決,對造應給付本所當事人新臺幣165,459元。
本所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,被告犯誹謗罪,處拘役1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本所當事人因毒品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辯護,經法院判決本所當事人被訴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經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本所當事人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辯護,經法院判決本所當事人獲判無罪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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