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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,被告犯誹謗罪,處拘役1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本所當事人因毒品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辯護,經法院判決本所當事人被訴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經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本所當事人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辯護,經法院判決本所當事人獲判無罪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本所當事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經本所律師辯護,本所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。
本所當事人被訴詐欺罪,經本所律師辯護,本所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。 (本案當事人係遭詐騙集團以「提供就業」詐術,騙取帳戶資料)
本所當事人被訴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,經法院第一審判決:「對造之訴駁回」,對造不服提起上訴,經法院第二審判決:「上訴駁回」。
本案檢察官因本所當事人傷害等案件,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辯護,經法院判決,本案上訴駁回,維持一審之無罪判決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,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8個月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: 1.對造須將房屋騰空遷讓交還本所當事人。 2.對造須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。 3.對造須給付其無權占用房屋期間之相當租金之不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,被告召開之會員大會所為理監事會議選舉決議均應予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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