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民事勝訴案例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並提起反訴,經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,反訴部分對造則應給付本所當事人新臺幣733,75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....
本所當事人與對造間因誹謗案件,本所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法院判決,對造應給付本所當事人新臺幣60,000元。
本所當事人與對造間因傷害案件,本所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法院判決,對造應給付本所當事人新臺幣165,459元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經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對造與本所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為訴訟代理,法院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本所當事人被訴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,經法院第一審判決:「對造之訴駁回」,對造不服提起上訴,經法院第二審判決:「上訴駁回」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: 1.對造須將房屋騰空遷讓交還本所當事人。 2.對造須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。 3.對造須給付其無權占用房屋期間之相當租金之不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,被告召開之會員大會所為理監事會議選舉決議均應予撤銷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對造須將廠房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本所當事人。
法院於112年6月30日判決,對造應給付新臺幣1,115,430元之工程款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聲請,法院於112年6月5日准予核發通常保護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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