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民事勝訴案例
本所當事人被訴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,經法院第一審判決:「對造之訴駁回」,對造不服提起上訴,經法院第二審判決:「上訴駁回」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: 1.對造須將房屋騰空遷讓交還本所當事人。 2.對造須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。 3.對造須給付其無權占用房屋期間之相當租金之不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,被告召開之會員大會所為理監事會議選舉決議均應予撤銷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對造須將廠房拆除,並將土地返還本所當事人。
法院於112年6月30日判決,對造應給付新臺幣1,115,430元之工程款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聲請,法院於112年6月5日准予核發通常保護令。
法院於112年3月10日判決駁回對造原告之訴。
法院判決依本所當事人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對造須騰空遷讓返還房屋予本所當事人,本所併受託辦理強制執行完畢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對造須給付本所當事人票款600萬元,本所併同辦理強制執行中。
法院判決對造二審上訴駁回,本所當事人無須賠償任何費用。
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告,經法院判決對造須賠償本所當事人45萬元,本所併受託辦理強制執行完畢,本所當事人順利取得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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